从2000年开始,湛江市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逐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建立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充保险(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充保险和公务员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补充保险)、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充保险。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不断提高,医疗消费逐年增长,城镇职工医疗补充保险收支失衡。为确保湛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湛江市城镇职工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标准
调整如下:
一、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费由每人每月7元调整为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筹资,所筹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
二、公务员医疗补充保险费由每人每年480元(包括公务员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补充保险费8元)调整到每人每年576元。同时,将公务员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补充保险合并到公务员医疗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到90%。公务员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向承保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年度缴纳。
三、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充保险费由每人每月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5元,由地税部门向参保单位按月征收。
调整后的大病医保补充保险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从2016年7月开始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从2017年7月开始执行。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之后的一项补充保障。员工因病住院后,经过社会医疗保险的赔付,仍有约30%左右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承担。由于疾病医疗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医疗费用支出的不确定性,会给员工本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通过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能够有效降低员工个人负担,解除其后顾之忧,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爱,提升其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