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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23-10-25 15:2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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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在公积金委托银行开设的一类的银行账户,房屋产权人或借款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按以下情形提供有效材料的原件:一、房屋类(1)购买自住住房的1.购买新建商品房自住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在公积金委托银行开设的一类的银行账户,房屋产权人或借款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按以下情形提供有效材料的原件:

一、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自住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在异地购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2.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提供认购书、保证书、转账委托书、预售款监控账户的材料(商品房预售证)、购房定金收据。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后,应及时办结购房手续,并在十八个工作日内补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建立购房档案。

3.购买二手房自住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在异地购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4.购买本市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5.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职工父母或子女在本市首次购房的,提供上述相应购房材料,应同时提供购房人的无房情况的材料、职工与购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自证本市无房的承诺书。

(2)建造自住住房的

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在异地建房的,同时应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3)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在异地翻建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4)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危险性鉴定为C级及以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借(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偿还异地购房贷款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户籍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6)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承租普通商品房的,提供夫妻双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情况的材料。

注: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宅。

二、非房屋类

(1)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住院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院记录)、职工与患者亲属关系的材料、自证家庭困难的承诺书。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当年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或伤残证。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5)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自证未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承诺书。

(6)本市农村居民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户口本(户籍地址在农村区域)、自证未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承诺书。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的材料

(8)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相关材料。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的,仅需提供身份证。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材料、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应同时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拓展资料:

1、职工已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不能按时提交购房有关材料建档的,应将预提资金全额退回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时提交购房有关材料建档的,公积金中心暂停办理该公司开发楼盘的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已经解除预售房款监控的楼盘,不能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2、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自提取之日起一年内发生转让交易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全额退回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①通报批评;②责令限期退款;③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④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⑤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⑥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⑦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