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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企业职工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发布时间:2023-01-26 16:3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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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转移的基本原则:《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规定:1.从2019年6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

转移的基本原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规定:

1.从2019年6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的各项养老保险权益(含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2.从2019年6月1日起,安置在我省的退役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养老保险信息(含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含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3.曾经在我省不同地市参保的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外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统一归集养老保险信息后,按规定将全部养老保险信息和基金转出。

转移业务流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 申请。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申请出具《参保凭证》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第二步 受理。转入地受理《参保凭证》。

第三步 审核。转入地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联系函》上传至省内转移平台;转出地在10个工作日内从省内转移平台下载《联系函》,并审核确认《转移信息表》上传至省内转移平台。

第四步 接续。转入地在10个工作日内从省内转移平台下载《转移信息表》,并接续养老关系。

扩展资料: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参保人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在转出地和转入地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负责按规定清退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