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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新农合报销比例和范围

发布时间:2023-10-11 12:5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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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起付线20元,报销比例60%,年度累计可报销300元。2、参保人到参保所在地外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卫生院可不予报销费用。因病情需要,由参保所在地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起付线20元,报销比例60%,年度累计可报销300元。

2、参保人到参保所在地外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卫生院可不予报销费用。因病情需要,由参保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往上一级医院门诊诊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参保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50%。

3、参保人在本市乡镇卫生院、一、二、三类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100元、300元、5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0%、50%,最高报销20万元。

4、五保户、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线,住院报销增加10%。70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增加5%。

2019年12月1日起,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给予进一步保障。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采用分段递增办法,分为1-5万元、5-8万元、8-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四个区段,分别由大病保险支付60%、70%、80%和85%。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年度个人住院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大病保险按85%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建档立卡的贫困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个人住院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大病保险按80%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