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18: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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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或本市农村居民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8)出境定居的;
(9)退休的;
(10)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职工符合第(1)、(2)、(3)、(4)款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职工第(6)、(7)、(8)、(9)款情形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2)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楼盘,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13)职工或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的,提取前应还清逾期贷款。
(14)职工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租房租金的补充资金。
(15)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6)职工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购房的,按协议约定办理提取业务。
(17)自由职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按照《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湛公积金委〔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8)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②存在同一人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3人或以上)在五年内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的;
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④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
⑥国家和省、市规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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