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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公积金提取使用具体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11 04:3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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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所购自住住房为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在购房一年内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二、大修、租住自住住房,且自住住房在本市范围内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三、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

一、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所购自住住房为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在购房一年内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大修、租住自住住房,且自住住房在本市范围内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四、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户籍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存折,可以销户提取其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五、农业户籍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的户籍所在地建造住房的,在建房一年内,凭户口簿、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票据、村委会出具的已建房证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支出。

六、非夫妻关系共同购房或建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该套房产已明确产权划分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份额的购房支出;该套房产未明确产权划分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有产权人的平均购房支出。

七、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所购买的该套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再次进行转让交易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如数退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购房人的配偶(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名字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