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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25 00:57: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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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

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发改委对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的整改要求,拟重新修订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为规范管理,健全我市养老护理、服务补贴政策和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护理服务发放对象

具有湛江市户籍的以下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1、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2、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护理服务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

1.低保家庭中满65周岁的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低保家庭中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护理服务对象分类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护理服务对象分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

(一)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

(二)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

(三)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县(市、区),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按补贴标准由银行代发放至老年人银行储蓄卡或相关护理服务的机构。

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附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必要,可将核查结果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各县(市、区)民政局。

3、审核。各县(市、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街道)的初审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应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系统建设,尽快开通线上申请办理方式,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高龄老人亲属、村(居)委工作人员、双百社工和志愿者可使用“粤省事”中“为他人代办”功能协助高龄老人完成线上申请,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完成申请审批流程。

五、保障发放措施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按照上级《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的工作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评估工作,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健全我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机制。民政、财政、老龄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进行摸底调查,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六项指标初步进行评估。对不能自主完成其中一项及以上的老人,要及时报送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便尽快落实补贴政策。

(二)完善补贴发放方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在数字财政系统采取到人到企的方式,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护理补贴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的,由乡镇(街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条款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服务提供机构;由乡镇(街道)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民)委员会、邻里等提供照看护理服务的,按照与受托人签订的照料服务协议约定的护理费用标准,收集服务提供方的姓名、银行账号及当期护理经费清单,按月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拨付到护理服务提供方。

(三)完善提供护理服务机制。支持鼓励借助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护理服务项目,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老人提供服务,不断丰富低偿或无偿类服务项目。

(四)落实资金保障。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户籍地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五)定期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定期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规定公开,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组织开展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建立市、县、镇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市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月、乡镇(街道)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确保其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站、政务公开栏、报纸杂志、等媒体宣传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要充分考虑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人员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及其亲属知晓政策。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做好业务开展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处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制定符合本地实情的补贴发放方案,确保补贴对象实实在在享受到政府的养老护理、服务政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