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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州市区和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07 08:2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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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雷州市区和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雷府〔2022〕6号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

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雷州市区和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雷府〔2022〕6号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22年1月30日起,禁止在市区和重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禁燃范围为:东至东雷高速连接线公路,西至粤海铁路,南至546省道,北至塘边水库,西北至广东立方工程有限公司(原水泥厂)。

二、重点场所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公园、绿地、景区、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高架路、隧道、仓库、停车场;

(十一)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以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市局许可。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重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全力配合部门做好禁放限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59-8813540)。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