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居住入户城镇指引
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在居住地城镇落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下列材料:
1.稳定住所属父母合法所有的,提供父母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及近3个月水电费缴纳凭据。
2.稳定住所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和近3个月水电费缴纳凭据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拟入户所在地的县(市、区)无房屋产权证明。
3.稳定住所为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须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拟入户所在地的县(市、区)无房屋产权证明。
4.稳定住所为经政府住建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须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拟入户所在地的县(市、区)无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业主不同意挂户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落户稳定住所所属派出所辖区内的亲友家庭户口或社区公共户口。
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