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消防安全”,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所可以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做好本单位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及禁止标志标识,及时制止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居民区(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在居民住宅内及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楼),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强管理,落实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拟建、 在建的居民区(楼)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并配备充电设施。
已建居民区(楼)新建电动自行车库(棚)或者充电场所,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
电动自行车库(棚)应当远离楼梯口,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筑物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私拉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及时制止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制止在居民住宅内及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或者没有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