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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措施

发布时间:2023-09-25 00:34: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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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湛江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措施(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按照上级《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的工作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评估工作,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健全我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机制。民政

湛江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措施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按照上级《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的工作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评估工作,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健全我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机制。民政、财政、老龄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进行摸底调查,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六项指标初步进行评估。对不能自主完成其中一项及以上的老人,要及时报送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便尽快落实补贴政策。

(二)完善补贴发放方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在数字财政系统采取到人到企的方式,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护理补贴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的,由乡镇(街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条款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服务提供机构;由乡镇(街道)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民)委员会、邻里等提供照看护理服务的,按照与受托人签订的照料服务协议约定的护理费用标准,收集服务提供方的姓名、银行账号及当期护理经费清单,按月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拨付到护理服务提供方。

(三)完善提供护理服务机制。支持鼓励借助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护理服务项目,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老人提供服务,不断丰富低偿或无偿类服务项目。

(四)落实资金保障。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户籍地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五)定期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定期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规定公开,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组织开展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建立市、县、镇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市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月、乡镇(街道)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确保其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站、政务公开栏、报纸杂志、等媒体宣传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要充分考虑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人员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及其亲属知晓政策。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做好业务开展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处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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